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了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fā)〔2011〕16號)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11年4月1日起,,將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9.5元,。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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