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嘉興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和嘉興市政府政務督查專員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 |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和《嘉興市政府政務督查專員工作制度(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嘉興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為切實做好新時代政務督查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fā)〔2015〕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工作原則 (一)緊扣中心。圍繞中心工作,,聚焦重點任務,,推動政府重大決策、重要部署貫徹落實,。 (二)注重實效,。優(yōu)化督查方式,直奔基層現場核查,,深入一線隨機抽查,、暗訪調查,積極探索數字化督查,,促進決策落實,、政策落地。 (三)客觀公正,。以事實為依據,,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避免以偏概全,、弄虛作假,。 (四)協(xié)同聯動。按照“大督查”的理念,,各地,、各部門(單位)各司其職,齊心協(xié)力,,共同推進政務督查,。 二、主要任務 (一)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統(tǒng)一部署,,配合做好相關督查工作。 (二)督查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三)督查本級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主要目標任務、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 (四)督查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以及其他重要工作會議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五)督查上級和市委,、市政府領導重要批示貫徹落實情況。 (六)組織,、協(xié)調,、指導政府系統(tǒng)的全國、省,、市人大建議和政協(xié)提案辦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市政府民生實事項目征集、責任分解,、方案制定和督查督辦等工作,。 (八)研究制定政府系統(tǒng)考核激勵和問責制度,組織開展相關實施工作,。 (九)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督查任務,。 三、工作分工 建立市政府統(tǒng)一領導,、市政府辦公室統(tǒng)籌協(xié)調、各地和各部門(單位)分工落實的督查體系,。 (一)市政府督查室組織開展政府工作報告,、民生實事、建議提案,、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重要會議等綜合性督查,配合開展專項督查,。 (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落實綜合性督查工作,,并牽頭組織開展條線專項督查。 (三)各縣(市,、區(qū))政府,、嘉興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和嘉興港區(qū)配合上級開展各類督查活動,統(tǒng)籌推進本區(qū)域督查工作,。 四,、督查程序 (一)確定事項。依據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和領導重要批示開展督查立項,,確定督查事項,明確督查任務,、責任單位,、時限要求等,。 (二)明確任務。研究制定督查方案,,成立督查組,,細化督查內容。 (三)組織實施,。對照目標任務,,查進度、查質量,、查問題,,及時跟蹤了解工作落實情況。 (四)反饋結果,。匯總督查情況,,形成督查書面匯報材料,提出問題整改意見,,報相關領導,,并同步反饋督查對象。 (五)跟蹤落實,。實行問題銷號管理制度,,各相關部門(單位)抓好督查發(fā)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并由督查牽頭單位按需隨機回訪復核,。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領導小組,統(tǒng)籌協(xié)調全市政務督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任主任,,政務督查專員任副主任,。建立政務督查專員制度,從市級部門(單位)中選聘縣處級干部,,從事政務督查工作,。各縣(市、區(qū)),、市級部門(單位)要明確分管領導,,完善組織機構,落實責任人,,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二)強化統(tǒng)籌協(xié)調。整合各方資源,,加強與上級督查,、黨委督查的銜接配合,嚴格控制督查總量和頻次,,避免多頭督查,、重復督查。充分發(fā)揮審計,、統(tǒng)計,、新聞媒體和第三方機構作用,提升督查專業(yè)能力,。 (三)推行閉環(huán)管理,。將督查工作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研究決策時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查事項,,決策實施后檢查落實情況,形成重點工作抓落實閉環(huán)管理機制,。 (四)深化結果運用,。建立政務督查激勵和問責機制,將督查結果納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每年對措施有力、成效明顯的單位,,給予獎勵,對工作進展緩慢,、落實不力的單位,,采取通報批評等問責措施,著力營造重實干,、重實績的發(fā)展環(huán)境,。 嘉興市政府政務督查專員工作制度(試行)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fā)〔2015〕2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督查隊伍建設,,有力推動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現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務督查專員(以下簡稱督查專員),是指從市級部門(單位)中選聘,,從事政務督查工作的縣處級干部,。 第二條 督查專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人公道,,熱心政務督查; (二)經驗豐富,,熟悉政策業(yè)務,;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崗位,; (四)年齡適當,,能連續(xù)從事督查工作2年以上。 第三條 督查專員由市政府頒發(fā)聘書,,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為自然解聘,。由于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及所在單位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可提前解聘,。 第四條 督查專員主要牽頭負責市政府綜合性督查。 第五條 督查專員按照市政府統(tǒng)一安排開展督查工作,,視情參加或列席市政府相關會議,。 第六條 督查專員兼任市政府政務督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按需集中辦公,。在工作期間,,督查專員黨組織關系按組織部門要求辦理,其他關系均不變,。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tǒng)籌安排督查工作任務,,保障辦公場地、公務用車,、工作用餐,、差旅費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七條 督查專員要改進工作作風,,創(chuàng)新方式方法,,多到現場看、多聽群眾講,,盡量減少基層臺賬資料報送,,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八條 督查專員應堅持“對事不對人,、對事不對單位”的原則,,嚴守黨紀政紀,自覺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確保督查工作嚴肅、高效、廉潔,。 作者: 信息來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