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fā)〔2021〕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從2021年8月1日起,將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20元,。 本通知發(fā)布后,《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嘉政發(fā)〔2017〕49號)同時廢止,。
嘉興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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